饮食服务中心
规章制度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>>信息公开>>规章制度>>正文
兰州城市学院学生食堂食品安全“十警示”
2011-11-21  

一、把好亮证经营关。学校食堂必须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后方可从事供餐行为;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,严禁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直接接触食品。

二、把好食品加工关。严格按照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加工制作食品,做到烧熟煮透,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℃以上,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或剩余食品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;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。落实“四项禁止”(禁止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;禁止采购和使用《食品安全法》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;禁止加工四季豆、野生蘑菇等食品;禁止使用硝酸盐、亚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等),谨防食用农药残留蔬菜水果、四季豆、发芽马铃薯、生豆浆、亚硝酸盐而引发的食物中毒。

三、把好食品添加关。严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,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做到专人采购、专人保管、专人领用、专人登记、专柜保存和准确称量使用,严禁超量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。

四、把好清洗消毒关。使用后的餐饮具应及时回收、清洗、消毒和保洁,定期检查清洗、消毒设备、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,消毒中应保证消毒时间、浓度和效果,禁止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、器具。

五、把好食品储存关。食品存放须做到生熟分开,避免交叉污染,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(超过2小时)存放的食品,应保证在高于60℃或低于10℃的条件下存放。易腐食品要在10℃以下冷藏或解冻,谨防食品发生腐败变质。库房储存食品应遵循离地离墙、分类分架、先进先出的原则。

六、把好采购验收关。采购食品及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必须执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、索证索票、台账记录制度,米、面、油、肉、蛋等大宗食品应与固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,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
七、把好食品留样关。设立与供餐人数相配套的足够数量的留样设施、容器,保证每餐次食品成品做到留样,并做好留样记录。

八、把好个人卫生关。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衣帽,做到勤洗手剪指甲、勤洗澡理发、勤洗衣服被褥、勤换工作服,保持良好个人卫生,养成良好卫生习惯,不得违反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进行操作。

九、把好环境卫生关。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整洁,完善消除老鼠、蟑螂、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防护设施,与厕所等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范围。

十、把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关。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,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协议,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。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,日产日清,严禁将废弃油脂倒入下水道,或交由无收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。

关闭窗口
热点专题
服务指南
办公电话

Copyright ©兰州城市学院饮食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.

联系电话:0931-7601101 电子邮箱:ssc@lztc.edu.cn

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0513号